溯古归元 普法之窗 【以案释法】依法打击网络谣言,重拳出击

【以案释法】依法打击网络谣言,重拳出击

去年12月以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统一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公安机关累计排查网络谣言线索8万余条,侦办网络谣言类案件1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00余名,行政处罚10700余人,开展公开辟谣等4200余次。

曹某某为吸粉引流,去年11月以来在网络平台频繁发布“胡鑫宇尸体是假的”“胡鑫宇家属被公安机关抓获”等谣言信息,累计获点赞6万次、评论1万余条。江西联合工作专班通报调查情况后,曹某某仍然罔顾事实,持续编造传播相关谣言,并为博取关注携粉丝前往江西省铅山县致远中学旁开启直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目前,江西宜春公安机关已对曹某某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其造谣网络账号予以关停。

造谣、传谣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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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mf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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