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古归元 普法之窗 【以案释法】依法打击网络谣言,全力净化网络环境

【以案释法】依法打击网络谣言,全力净化网络环境

三人成虎,道听途说,重复千变的谎言,就会被不明真相的人深信不疑,会给被污蔑者造成不良影响,现在的网络谣言也是这样,随意转发、肆意评论皆不可取,需知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不知全貌,不予置否。

近年来,一些自媒体从业人员假借社会热点事件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有的甚至公然在网上自编自导自演、无中生有炮制虚假案事件,以此吸粉引流、非法牟利。

一些网站企业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放任网络谣言在其所属平台大量传播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相关违法行为扰乱网络空间秩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仅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

典型案例一、东莞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某某编造“东莞沙田多个快递中转仓发生火灾”网络谣言案。2023年6月7日,东莞林某某因其淘宝网店未按时给客户发货,为向淘宝客服申请延迟发货,在网络平台编造发布“东莞沙田多个快递中转仓发生火灾”谣言信息作为延迟发货佐证,该谣言信息被大量转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东莞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林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东莞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对其造谣账号采取关停措施。

  • 茂名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陈某某编造“信宜城管打死人”网络谣言案。2023年3月16日,茂名陈某某为博取关注,增加粉丝量和流量,将随手拍摄的城管执法人员正常执法视频编辑后上传至网络平台,编造发布“信宜城管打死人”谣言信息。该谣言信息被大量转发,引发公众热议,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经茂名公安机关依法调查,陈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茂名公安机关对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行政违法责任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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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mf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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