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古归元 普法之窗 【以案释法】造谣传谣危害大,不加分辨最可怕 

【以案释法】造谣传谣危害大,不加分辨最可怕 

孙某编造“当地一知名商场要倒闭”网络谣言案:2024年4月16日,许昌网民孙某为蹭热点、博流量,趁当地一知名商场闭店期间拍摄其门外没有顾客的视频,添加“某某商场没人,是要倒闭的节奏”等虚假谣言信息,并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与该商场日常顾客排队购物的火爆场面严重不符,相关贴文被大量浏览,抹黑了企业形象、诋毁了企业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许昌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孙某处以行政处罚。

一般对于诽谤企业怎么定罪量刑?

《刑法》第221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网络谣言满天飞,不仅严重损害企业的品牌形象,也会令企业疲于应对,耗费大量经济成本和资源。更不容忽视的是,谣言一旦广泛流布,会影响社会对企业信心,影响到就业民生一系列问题,破坏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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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mf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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